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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為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環境部研究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我國城鎮(園區)污水處理事業蓬勃發展,為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既是水污染物減排的重要工程設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點單位。為進一步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晰各方責任
城鎮(園區)污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
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集中收集處理城鎮和園區污水,防止和消除污泥等二次污染。一是組織編制實施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三是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準,按照運營服務合同及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四是組織相關部門對納管企業排水情況、污水處理廠運營情況及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
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準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污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三是根據《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 號)、委托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相關費用。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采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并向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征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二是運營單位應當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時,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采取相應措施。三是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生化等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出泥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向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
二、推動各方履職盡責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推動各方履行主體責任。
(一)督促各地編制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落實管網收集、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關工作。推動各地按照《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將經評估認定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納管企業限期退出。對各地污水集中收集和處理等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動態考核,對存在突出問題的開展綜合督導,及時公開信息。
(二)推動因地制宜建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對入駐企業較少,主要產生生活污水,工業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園區,園區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對工業污水排放量較小的園區,可依托園區的企業治污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三同時”原則(污染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分期建設、分組運行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新建冶金、電鍍、有色金屬、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藥制造等企業,原則上布局在園區,其排放的污水由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三)督促納管企業履行治污主體責任。定期檢查納管企業預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自行監測等情況,督促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監測結果與運營單位實時共享。指導納管企業通過在醒目位置設立標識牌、顯示屏等方式,公開污染治理和排放情況。指導監督納管企業做好事故應急處理處置,有效防范環境風險。
(四)督促運營單位切實履行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負責的法定責任。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將服務范圍內污水調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補充開展調查。督促運營單位做好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嚴格監控污水處理廠進水指標,及時調整過程參數,確保達標排放。強化對運營單位突發應急事件處理處置的指導和監督,防范重大污染事件的發生。督促運營單位向社會公開有關運營維護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各方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和委托處理合同的指導服務,并督促嚴格履行。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與運營單位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合同應包含項目的運營與維護、污水處理費、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簽訂委托處理合同,合同應包含水質水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在責任明晰的基礎上,運營單位和納管企業可以對生化性較好的工業污水協商確定納管濃度,報送生態環境等部門備案,作為監督管理依據。
三、規范環境監督管理
(一)明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各地要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需要,依法依規明確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嚴,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過于寬松,無法滿足水生態環境保護需求。污水處理廠出水完全用于綠化、農灌等用途的,可根據用途需要科學合理確定管控要求。相關管控要求要與《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試行)》(HJ 978-2018)保持一致。水生態環境改善任務較重、生態用水缺乏的地區,可指導各地通過在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關鍵節點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生態措施,與污水處理廠共同發揮作用,進一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
(二)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應急預案報備和應急事項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運營單位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后,按規定啟動響應機制。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于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的情形,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對確因進水發生重大變化且超出設計規定,導致出水超標,運營單位嚴格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證據自證清白的,認定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所處行政處罰不作為對當事人實施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處罰信息不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快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提高依法治污、科學治污、精準治污水平,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既是水污染物減排的重要工程設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點單位。當前,部分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多發、頻發,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責任不明晰、履職不到位等問題比較突出。為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推動各方履職盡責,規范環境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在認真調研、座談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了《通知》。
二、主要工作過程
2019年4月以來,邀請有關地方政府、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納管企業、專家、社會組織等,召開座談研討會10 余次,堅持問題導向,分別從政府、企業、專家、社會視角,梳理分析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探究根源所在,商討對策措施。赴河北、浙江、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云南9省(市)20余個地市開展現場調研,查看了各類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情況,了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聽取改進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通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晰了地方人民政府、納管企業、運營單位的法定責任,細化了生態環境部門推動各方履職盡責的具體要求,同時,提出了明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等管理措施。目前,《通知》已廣泛征求了有關行業協會、專家、運營單位等各方意見,相關意見均吸納寫入《通知》。
三、主要內容
《通知》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依法明晰各方責任。依照現有法律法規,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要集中收集處理城鎮和園區污水,切實履行相關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資金籌措、費用撥付、日常監督等職責。從達標排放、自行監測、費用繳納、事故應急等方面,明確了納管企業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強調運營單位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負責的法定責任,細化項目承接、污水排查、運營維護、事故應急等要求。
第二部分,推動各方履職盡責。對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推動各方履職,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通過督促規劃編制實施,考核污水集中收集處理情況,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履職盡責。二是推動各地因地制宜建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三是通過定期檢查、信息公開等方式,督促納管企業履行治污主體責任。四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強化指導監督、信息公開等方式,督促運營單位履職盡責,確保出水達標排放。五是參與指導各方規范簽訂合同,并督促嚴格履行。同時,提出運營單位和納管企業可以對生化性較好的工業污水協商確定納管濃度。
第三部分,規范環境監督管理。一是明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一味加嚴,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過于寬松,無法滿足水生態環境治理需求。同時,鼓勵地方采取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生態措施,與污水處理廠共同發揮作用。二是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明確了運營單位不被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具體情況,以及確因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運營單位免除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具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