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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作為我國首部有關流域保護的專門法律,長江保護法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月23日舉行長江保護法實施專題新聞發布會,邀請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水利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如何落實長江保護法等內容回答記者提問。
統籌協調實現齊抓共管
“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統籌協調上中下游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不同行業之間、不同法律之間的關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指出,長江保護法突出強調了長江保護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主要表現在:“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監督長江保護工作;支持地方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開展協同協作;充分發揮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等規劃的引領和約束作用;推動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一級巡視員王鳳春表示,長江保護法“針對長江保護中所面臨的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等體制和機制問題,堅持系統觀念,加強規劃、政策和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在法律層面有效增強長江保護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長江保護法賦予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長江保護工作的法定職責。”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協調組組長王善成表示,下一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長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推動有關部門和地方認真履行職責,層層壓實責任、級級傳導壓力,切實把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瞄準當前長江保護痛點問題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介紹說,長江保護法在有關法律的規定之上進一步完善了污染防治內容,明確長江流域控制總磷的排放,解決磷礦、磷肥、磷化工和相關尾礦等長江流域比較突出的問題。
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生態環境部提出了“四個禁止”:禁止在長江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禁止重污染的企業和項目向長江的上中游轉移;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干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線的岸線3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預防風險。
針對前幾年比較突出的跨行政區危廢非法轉移和傾倒問題,別濤表示,將進行限制性的規定和相關的處罰,“在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之上,提高了處罰額度,提出了新的處罰形式。”例如,禁止建設化工項目、化工園區,新改擴建尾礦庫,或違法侵占建設的行為,由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實施處罰,最高處500萬元罰款,并可報請政府依法關閉。對違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造成損害的,還賦予符合條件的組織有權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訴訟等。
為推動長江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生態環境部將重點繼續推進四個專項行動(即城市黑臭水體、工業園區、入河排污口和自然保護區的重點整治),堅持三水統籌,統籌水環境、水生態和水資源等要素,系統謀劃“十四五”期間的長江流域保護工作。
“長江保護法在我國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態流量保障制度。”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陳東明介紹說,水利部將明確主要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目標,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建立長江流域生態流量監管平臺,開展保障魚類產卵期、河口咸淡水平衡等敏感生態用水保障研究。
針對長江“無魚”的困境,農業農村部長江辦主任馬毅表示,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認真宣傳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工程建設、航道整治、岸線利用、挖砂采石、取水排污等涉水活動的論證審批和規范管理。落實珍稀瀕危物種拯救計劃。同時,加快出臺《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
探索長江流域綠色發展新路
為醫治“長江病”,馬毅表示,農業農村部還將穩步推進組織化的大水面生態漁業試點,探索以魚控草、以魚抑藻、以魚凈水的生態綠色發展道路。
“要加快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引導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協同推進的新模式。”王善成指出,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通過率先在長江經濟帶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構建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政策制度體系,探索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推進生態產業化和產業生態化,破解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協同推進的現實難題,推動“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落地生根,走出一條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協同推進的新路子。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自然資源部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規劃,按照規劃組織實施好長江流域重大生態環境修復工程。“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修復。”魏莉華介紹說,長江保護法也明確規定,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