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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一只腳眼看就要邁入2021年元旦,在此不得不提前提醒廣大環保企業和環保人,值得慶祝的元旦也裹挾著一批環保新規和標準,你們都做好準備了嗎?
政策法規——
1、《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計列入4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范圍,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
【話外音:《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也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由原6章合并為5章,限定為生態環境部審批的建設項目,包括一般建設項目、海洋工程項目、核與輻射項目。在技術評估和審查階段,增加審查過程中發現擅自開工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質量問題等情形的,對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移送處罰的有關表述。在總則中,增加了生態環境部和技術評估機構主動服務、加快審查的要求。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名錄》包括7條正文和包括55個一級行業、173個二級行業的表格。
聚焦重點,對環境影響大的行業嚴格把關;科學合理,盡可能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相對應;宜簡則簡,對環境影響因子單一、環境治理措施成熟、環境風險可控的項目做適當簡化調整;制度銜接,對可以通過排污許可登記監管的,名錄中不再要求填報環評登記表。
調整后,預計需報批的報告書、報告表數量可再減少10%以上,更加聚焦環評管理的重點;登記表數量可減少40%以上。
4、《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
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10月29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用經濟特區立法形式,對上位法的部分規定進行了變通、細化,將“排水戶分類管理”“排水管理進小區”等先進排水管理改革經驗予以固化,對排水以及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
貫徹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明確排水設施建設“三同時”和“雨污分流”要求、規范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和移交程序、實行排水戶分類管理、完善建筑小區排水管理、強化排水設施和排水行為管理、加強排水設施保護,七大亮點突出。
5、《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0年7月30日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是全國首部以“垃圾分類”命名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個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罰100元;單位混裝混運,最高可罰50萬元。
6、《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強化了強化對清潔生產的促進,以及對有毒有害廢水的監管,規定醫療機構、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處置,不得違法傾倒、排放。
7、《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訂版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8、《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5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未委托有資質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工程監理的,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指定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工程監理,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9、《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充分吸收了生態文明制度改革成果,契合了吉林省高質量發展的實際需要,構建了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
10、《甘肅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12月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市(州)、縣 (市、區)、鄉(鎮)建立河(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等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鼓勵建立村級河(湖)長制或者巡河(湖)員制。
在城鎮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和垃圾等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1、《浙江省水資源條例》
2020年9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結浙江省節約用水實踐,增設了許多節水激勵和促進措施,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直接從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級以上節水型企業可以減征水資源費;達標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減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
12、《無錫市區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2019年,全市已累計投入太湖治理資金840億元。新《實施細則》共二十九條,明確專項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太湖辦共同管理調整為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太湖辦)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申報審核、資金分配、項目管理等相關內容。
13、《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獎勵暫行辦法》
南寧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單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文明家庭”的,免繳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縣(區)級獎勵形式,縣(區)各類型獎勵對象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內各類型總數量的10%。
14、《焦作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查批準,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或者方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5、《常德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上獲批,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共24條,從“誰能管”、“怎么管”等方面規定了工業企業準入管理、秸稈綜合利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管控、建設工地揚塵管理、煙花爆竹燃放和餐廚油煙管控、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公開等方面的內容。
16、《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0年7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批準,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規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環保標準——
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無機化學工業(HJ 1138—2020)》,首次發布
2、《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化學纖維制造業(HJ 1139-2020)》,首次發布
3、《環境空氣 氣溶膠中γ放射性核素的測定 濾膜壓片/γ能譜法》(HJ 1149-2020),首次發布
4、重慶市《榨菜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0/1050-2020),首次發布
5、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質量控制標準》(DB33/T1213-2020)
6、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化運維評價標準》(DB33/T1212-2020)
7、《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672-2020)
另外,三部委發布的《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表示,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配額制下的綠色電力證書交易。
并且,《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再次提醒,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
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中心表示,自2021年開始,將不再免費發放廚余垃圾專用袋。
《生活垃圾焚燒煙氣二噁英激光電離飛行時間質譜在線檢測系統技術要求》(T/CAEPI 28-2020)團體標準也將于1月1日正式生效。